完全合约模型 完全合约模型有哪些
一、不完全契约理论的GHM 模型
GHM模型是两个代理人模型。当完全合约不可能时,其中一个代理人应该拥有资产,即对事前不能签约的事项拥有事后控制权。这个拥有控制权的人应该是更有积极性进行关系专用投资的那位。GHM模型比较复杂,用一个简化的GHM模型来分析该模型表达的主要涵义。分两步进行:假设一个完全信息的情况,然后在此基础上引出不完全合约的情况。此处的完全合约指在信息完全条件下,合约双方确定一个合约商品的价格。关系专用投资者根据这格价格确定利润最大化的投资水平。设有两家企业,A和B。其中,A企业生产中间产品,出售给B企业;B企业从A购买中间产品生产最终产品在市场出售。在T0期,B投资i,如果能与A交易,则在T1期产生的总收益为R(i);由于这种投资属于专用A的关系投资(只对其交易伙伴A有用),因此该投资成为沉没成本。根据投资效率递减原理,有R>0, R′>0 and R<0,;再假设A的生产成本为零,则总收益最大化的一阶条件为:
Max R(i)-i
令d/di(R(i)-i)= 0,得
R′(i)=1
设满足上面条件的最优投资水平为i*,合约产品的市场价格为p。当投资i=i*时以均衡价格p*成交,才能保证交易双方都获得正利润。由于信息和合约是完全的,事前规定合约产品价格p。设A的利润为r1, B的利润为r2,则r1= p,r2= R(i)? i? p;如果B的投资决策是按利润最大化原则做出的,则r2= R(i)? i*? p
可见,在投资水平既定的条件下, i=i*,双方的利润都取决于合约产品的价格P。如果这个价格是在T0期通过合约确定的,则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专用投资水平会达到最优,预期双方都能获取正利润,交易会在T1期生产,或者说,合约会得到执行。
问题是可能存在下面的难题。 B在T0期做出了关系专用投资,且形成沉没成本。
在生产中间产品的企业不存在竞争的条件下,即只有A,根据假设因为A没有成本,也就是A没有进行关系专用投资,则A的谈判力增强,并以此要挟停止执行合约将产品出售给B,B只好与A重新谈判议价。价格水平的高低取决于双方的谈判力。由于A的谈判力占绝对上风,价格p会升至等于全部利润。换言之, r1= p= R(i)? i*,r2= 0 B的利润为零,在T1期不会有交易发生;进一步而言,由于信息是完全的,B会预料到这一切情况;在B预期利润为零的情况下,在T0期B根本就不会投资,因为他预期他的成本不会收回。在A存在竞争者的情况下,由于产品质量的事后不可验证性, B可能以A的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为由,拒绝执行合约;或者在B存在竞争者的前提下,A提供了不合要求的产品,B拒绝接收,导致合约不能履行。
这个极端的假设例子说明了这样几个问题:
(1)即使在完全信息的条件下,也不可能签订一份能保证合约双方都能执行的完全合约。因此,这是与合约理论,或者叫委托代理理论完全不同的一点。后者建立在信息不对称前提之上,认为由于存在委托人的“隐藏行动”和代理认的“隐藏信息”问题;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对代风险的态度不同,需要事前设计一个完全合约来解决激励问题。
(2)上面的模型揭示出,一个完全的合约是不可能存在的,因为存在事后的讨价还价余地。需要随时间的推移而不断修订或重新商定的合约是不完全合约(哈特,1998 P27)。
(3)不能事前签订一份完全合约是因为专用投资导致的机会主义行为性质的“要挟”。从完全信息引出了“不完全合约”,而且还指出了形成不完全合约的原因。进一步假定,如果生产中间产品的A在谈判力增强的情况下,在中间产品的价格不至于高到占有全部的利润,而是让B也有利润,从而让游戏能够继续进行。问题是,A生产的中间产品能满足B的要求吗?靠什么机制来保证A的产品的质量呢?能否在事前就定一份合约详细规定产品的质量来解决这一问题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事前不可能对合约产品的质量作完全规定,存在不可预知的事情。价格只能通过事后重新谈判解决。再退让一步,假定合约产品的质量和投资水平在事前是可以预见和可观察的,但是它却不可为第三方比如法院证实的。在机会主义和道德风险存在的前提下,加上信息完全为合约双方知晓,上述一切也都在双方的预期之中,因此,仍然不可能有交易发生。总之,合约的不完全性是肯定的、不可避免的。
在上述合约不完全性假定下继续上面模型的博弈分析。在上述分析中,由于在极端情况下合约的其中一方利润为零,因而不可能有投资,也不可能有交易发生。但是,博弈并没有结束。
假设在T1期根据具体情况重新谈判,以决定合约产品的价格和事后收益R(i),利润r1和r2。上面的分析可知,没有交易发生对合约双方都是损失。因此,双方都会进行投资,并在事后谈判时其中一方做出适当的让步。首期投资由于其关系投资性质成为沉没成本,如果卖者采取机会主义行为停止交易,买方只能以极高的价格成交。停止交易卖方也是零利润。在卖方做出让步情况下,只要保证买方有正利润,在T1就有可能进行交易。至于事后交易的利润r1和r2各自的大小,则取决于双方的谈判力。如果假设双方都从事关系专用投资,且都存在竞争者,博弈的结果就会是“事后双边垄断”,双方谈判力相等,对利润分配的结果就是“对半”(50:50)分成。因此,价格p= R(i)/2。买方B的利润:
r2= R(i)? i? p= R(i)/ 2? i
很明显,r2取决于i;买方A为了利润最大化,在事前(T0期)决定其投资水平。其最大化的一阶条件为:
Max R(i)/2 i
令:d/di(R(i)/2-i)= 0,得
R′(i)= 2
设满足这个条件的投资为i0,它比假定R<0时的最优投资i*少,由于R>0 and R'>0时投资太少,没有效率。无效率还将会出现在分配决策不是50: 50的情况,如果卖者获得正利润的话。从这里得出的一个结论是:即使事后谈判议价,且其中一方做出让步,让交易能够进行,仍然存在“专用资产投资不足”的问题。专用资产投资不足导致整个市场效率的低下,并减少总收益,及各自的利润量。可以用一个简单的图形来直观地表示存在事后议价时投资不足的情况:
图中,i*是完全信息、完全合约时的投资者利润最大化的专用投资水平,i0为合约不完全,存在事后议价时投资者利润最大化的专用投资水平。i*位于横轴的右边,即i0<i*,表示在不完全合约条件下专用投资不足。如何解决合约不完全性引起的事前投资不足和市场效率的损失呢?
如果考虑将A和B“一体化”,即买者和卖者合并,问题就解决了。由于事后议价导致的投资不足表现为合约产品的价格不能满足p=p*的条件。因此,合并的具体方式可以是买者将卖者买入,即B付给A的所有者相当于p*的价格收购兼并A,然后以固定工资雇佣A的所有者,让A成为B的一个专门生产中间产品的一个部门。这样,B可以通过直接监督A的专用投资,避免投资水平和产品质量不可证实、不能对第三方(比如法院)提出证据和要挟的问题,因为B作为企业的所有者,他可以随时解雇A而雇佣其他人从事中间产品的生产;在被解雇的“威胁”条件下,A会按照B的要求投资和生产,从而企业合并解决了事前投资无效的难题。如果A,B双方都做出的关系专用投资,且在重要性上是无差别的,或者A的关系专用投资更重要,则反过来,由A收购B,获得同样的结果。
接下来的问题是,究竟用什么标准来判断应该由谁来收购谁,或者说,谁来当合并后企业的老板?在上面的收购中,谁当老板的问题似乎得到了解决:那就是谁是收购者谁就是老板。但为什么他是老板的问题却没有得到回答。上面是假设A,B都进行人力资本投资(假设关系专用投资都是人力资本投资),同时又都拥有资产。
二、什么是DD模型
Diamond和Dybvig(1983)提出T著名的DD模型,从流动性转换功能的角度证明了金融中介(主要是存款类金融中介)存在的理由。在DD模型中,金融中介为存款人提供活期存款合约并向借款人提供非流动性贷款,因而承担着将非流动性资产转化为流动性负债的流动性转换功能。DD模型证明了银行提供的活期存款合约能为要求在不同时间进行消费的存款人提供更为有效的风险分担形式,提高了竞争性市场的效率。因此,金融中介的作用相当于为存款人提供了一种流动性保险(liquidity insurance),允许他们在最需要的时候进行消费。
Diamond& Dybvig模型(以下简称DD模型)的前提假设为:假定从投资机会中获得的支付与消费者的期望消费路径不一致,消费者的消费需求是随机的。除非他们通过中介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消费冲击,否则满足这些随机消费需求会要求消费者提前结束投资。Diamond& Dybvig模型认为在投资者面对独立流动性冲击的经济中,金融中介提供的存款合同可改进市场配置。而市场不能为防范流动性提供完全保险,因而不能导致有效的资源配置。实际上,DD模型的金融中介为个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风险保障。投资者可以利用金融中介来提高自己在孤立状态下备用投资的可能性。一方面,他可以避免投资机会中固有的风险;另一方面,可以避免消费需要中固有的风险。在DD模型中,在没有交易成本的情况下,投资者之间可直接订立合约,以获得与利用金融中介相同的投资结果。但是,由于道德风险的原因,这样的私人合约会最终走向解体。
Diamond& Dybvig假定活期存款是不能交易的,且没有考虑其他证券市场。Jacklin和Haubrich& King也认为金融中介的存在依赖于上述假定。Hellwig和von Thadden考察了在Diamond& Dybvig模型中加入其他条件时银行的功能问题。为了回应Jacklin、Haubrich& King、Hellwig和von Thadden,Diamond发展了一个包含银行和证券市场的模型,考虑了在市场上代理人有限参与的情况。文章的重点是关于银行流动性的提供和市场深度的相互作用。代理人参与证券市场越多,银行提供额外流动性的能力越弱。
三、什么是不完全合同理论
也叫不完全契约理论,,即GHM模型,Grossman-Hart-Moore模型,GHM模型或称所有权-控制权模型,是由格罗斯曼和哈特(Gross man&Hart,1986)、哈特和莫尔(Hart&Moore,1990)等共同创立的,因而这一理论又被称为GHM理论或GHM模型,国内学者一般把他们的理论称之为“不完全合约理论”或不完全契约理论,因为该理论是基于如下分析框架:以合约的不完全性为研究起点,以财产权或(剩余)控制权的最佳配置为研究目的。是分析企业理论和公司治理结构中控制权的配置对激励和对信息获得的影响的最重要分析工具。GHM模型直接承继科斯、威廉姆森等开创的交易费用理论,并对其进行了批判性发展。其中, 1986年的模型主要解决资产一体化问题,1990年的模型发展成为一个资产所有权一般模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