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制作虚拟货币 如何制造虚拟币

发布时间:2025-12-23 14:28:01 浏览:3 分类:比特币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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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人沉迷虚拟货币骗局,该如何劝阻

近日,海口市警方破获一起以网络虚拟货币“亚欧币”为名的特大网络传销案。海南跨亚欧网络竞技有限公司(简称跨亚欧公司)仅用一年时间就在全国范围多个省市发展内、外盘会员4.7万余人,涉案金额40.6亿元。该公司打着国资企业和业内专家的旗号,利用互联网传销平台经营,再召开推介会、论坛等来宣传其合法性和美好愿景,令大量投资者受骗。随着公司资金链濒临断裂,投资者“高返点、高收益”的美梦破碎。

其实跨亚欧公司的经营模式是典型的传销模式。

什么是虚拟货币?

不在金融行业从事的人估计对网络虚拟货币有点陌生。看百度对虚拟货币的定义:广义上说,网络虚拟货币是指由一定的发行主体以公用信息网为基础,以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为手段,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储在网络或有关电子设备中,并通过网络系统(包括智能卡)以数据传输方式实现流通和支付功能的网上等价物;狭义上说,虚拟货币是指有别于有形货币的一种新型货币形式,它由一些大公司发行,通常出现在网络游戏中,因其具有一定的价值尺度,常被作为进行虚拟交易的支付货币。

也就是说,虚拟货币是指在网络虚拟世界中所流通的代用货币,是指非真实的货币。知名的虚拟货币如百度公司的百度币、腾讯公司的Q币,Q点、盛大公司的点券,新浪推出的微币(用于微游戏、新浪读书等),侠义元宝(用于侠义道游戏),纹银(用于碧雪情天游戏)等,目前全世界发行有上百种数字货币。目前虚拟世界的网络交易已经大大超出了人们的设想,已经形成了产、供、销一条龙的庞大网上交易市场。而且,产生了专门从事“打币”的职业打工一族;也出现了专门兑换各种游戏币的兑换店。

虚拟货币当中比较著名的,当属比特币。比特币(Bitcoin:比特金)最早是一种网络虚拟货币,数量有限,跟腾讯公司的Q币类似,但是已经可以购买现实生活当中的物品,也可以套现,可以兑换成大多数国家的货币。它的特点是分散化、匿名、只能在数字世界使用,不属于任何国家和金融机构,并且不受地域的限制,可以在世界上的任何地方兑换它,也因此被部分不法分子当做洗钱工具。2013年,美国政府承认比特币的合法地位,使得比特币价格大涨。而在中国,2013年11月19日,一个比特币就相当于6,989元人民币。

2017年5月12日,全球突发比特币病毒疯狂袭击公共和商业系统事件。英国各地超过40家医院遭到大范围网络黑客攻击,国家医疗服务系统(NHS)陷入一片混乱。中国多个高校校园网也集体沦陷。全球有接近74个国家受到严重攻击。

虚拟货币本身不是传销,但打着比特币或者虚拟货币的幌子进行虚拟诈骗的活动路见不鲜,实际上它们和虚拟货币一点关系没有。

庞氏骗局

传销骗局归根结底为庞氏骗局。庞氏骗局是对金融领域投资诈骗的称呼,金字塔骗局(Pyramid scheme)的始祖。这种骗术是一个名叫查尔斯·庞兹的投机商人“发明”的,很多非法的传销集团就是用这一招聚敛钱财的。庞氏骗局在中国又称“拆东墙补西墙”,“空手套白狼”。简言之就是利用新投资人的钱来向老投资者支付利息和短期回报,以制造赚钱的假象进而骗取更多的投资。

共性特征

各种各样的“庞氏骗局”虽然五花八门,千变万化,但本质上都具有自“老祖宗”庞齐身上沿袭的一脉相承的共性特征。

低风险、高回报的反投资规律

众所周知,风险与回报成正比是投资铁律,“庞氏骗局”往往反其道而行之。骗子们往往以较高的回报率吸引不明真相的投资者,而从不强调投资的风险因素。各类案件的回报率可能存在差异,有些高得离谱,如庞齐许诺的投资在45天之内都可以获得50%的回报,有些则属于稳健的超常回报,如麦道夫每年向客户保证回报只有约10%,但他非常强调“投资必赚,绝无亏损”。但无论如何,骗子们总是力图设计出远高于市场平均回报的投资路径,而绝不揭示或强调投资的风险因素。

拆东墙、补西墙的资金腾挪回补特征

由于根本无法实现承诺的投资回报,因此对于老客户的投资回报,只能依靠新客户的加入或其他融资安排来实现。这对“庞氏骗局”的资金流提出了相当高的要求。因此,骗子们总是力图扩大客户的范围,拓宽吸收资金的规模,以获得资金腾挪回补的足够空间。大多数骗子从不拒绝新增资金的加入,因为蛋糕做大了,不仅攫取的利益更为可观,而且资金链断裂的风险大为降低,骗局持续的时间可大大延长。

投资诀窍的不可知和不可复制性

骗子们竭力渲染投资的神秘性,将投资诀窍秘而不宣,努力塑造自己的“天才”或“专家”形象。实际上,由于缺乏真实投资和生产的支持,骗子们根本没有可供仔细推敲的“生财之道”,所以尽量保持投资的神秘性,宣扬投资的不可复制性是其避免外界质疑的有效招术之一。当年《波士顿环球时报》的记者曾经撰文揭露庞齐的骗局,却被庞齐以“不懂金融投资”为由加以批驳。麦道夫也故弄玄虚,从来不向别人交代每年稳赚10%的投资诀窍。

投资的反周期性特征

“庞氏骗局”的投资项目似乎永远不受投资周期的影响,无论是与生产相关的实业投资,还是与市场行情相关的金融投资,投资项目似乎总是稳赚不赔。万亩大造林计划仿佛从不受气候、环境、地理因素的影响,麦道夫在华尔街的对冲基金也能在二十年中数次金融危机中独善其身,这些投资项目总是呈现出违反投资周期的反规律特征。

投资者结构的金字塔特征

为了支付先加入投资者的高额回报,“庞氏骗局”必须不断地发展下线,通过利诱、劝说、亲情、人脉等方式吸引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参与,从而形成“金字塔”式的投资者结构。塔尖的少数知情者通过榨取塔底和塔中的大量参与者而谋利。即便是高深莫测的纳斯达克前董事会主席麦道夫也免不了拉拢下线的俗套,大量利用朋友、家人和生意伙伴发展“下线”,有的人因成功“引资”而获取佣金,“下线”又发展新“下线”,滚雪球式的壮大为“金字塔”结构。

投资需谨慎

那么回到传销骗局,它是怎么在短时间内让这么多投资者上当受骗的?

1.【以“高返点、高收益”吸引会员投资】海口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副支队长任健介绍,跨亚欧公司承诺,投资者购买“亚欧币”,将享有高额返点利润。例如,会员投资1万元,以涨幅0.05元为例,250天解冻完毕后,连本带息可达到2.25万元,净利润1.25万元。

2.【打着国资企业和业内专家旗号】海口警方通报称,跨亚欧公司声称有国资背景,创建投资平台可靠度高;犯罪嫌疑人刘某更是宣称自己是中国虚拟数字货币领域的专家。警察调查发现,这些“高大上”的标签其实都是犯罪嫌疑人捏造的。他们在其他省份也有过非法网络传销的“黑历史”。

3.【给投资者“洗脑”】据了解,跨亚欧公司在国内多个城市的豪华酒店召开了推介会和论坛,给投资者“洗脑”。各级代理还通过组建微信群,宣传其美好愿景,让不少个人投资者参与购买“亚欧币”。

传销发展到今天,很多人都会感叹“骗子太多,脑子不够用了”。其实上当受骗的本质是因为骗子们抓住了人性的弱点,并成功地利用了有些人贪婪、好逸恶劳、一夜致富等等这些急功近利的思维模式。同样,做投资要踏实,不要总妄图一本万利,甚至是无本求利,没有天上掉下来的午餐。

二、如何开发数字货币

谢邀~

为何要开发数字货币?从中央银行的角度来看有6个好处:

第一、提升经济交易活动的便利性和透明度

第二、降低传统纸币发行、流通的高昂成本

第三、更好地支持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四、助力普惠金融的全面实现

第五、减少洗钱、逃漏税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提升央行对货币供给和货币流通的控制力

数字货币开发步骤:

第一步、

首先我们要从git上下载某套区块链体系的源码,比如选择比特币的主干代码下载好

相关源码。

同时准备好对应的编译环境(C++的建议在Linux)和安装好对应开发环境和工具。

第二步、

代码都是需要编译的,因此需要准备编译环境和工具,需要下载环境编译工具、配

好系统环境变量, qt环境等文件,编译命令在Itc源代码里的文件里有详细说明。

不过系统和开发环境的搭建、程序编译等过程都比较繁琐,不建议普通用户自己制作。对于开发人员,第一次可能要预计2-3天的安装配置时间。

第三步、

拿比特币开发来说,他是Q的开发环境,下载好源码并配置好环境后,在QtCreator内打开该比特币核心的源码,配置相关文件和编译器,开始尝试编译比特币核心的客户端。

第四步、

改造成自己的数字货币,打开各个源文件,找到对应的地方调整参数即可,如调整

每个区块出币数,总产量,调整难度等等,然后就到最关键的点,就是改名为自己的币名。

想怎么取名就怎么取名,别忘记在资源文件夹里替换掉相关图标。如果一切顺利,经过重新

编译,你的新币就顺利发明了。

对于这个数字货币的开发,还是属于技术比较专业的,因此最好有-个专业的团队协助。

数字货币开发大致需要学习的框架:

1、搭建以太坊私链测试环境以及公链节点环境配置

2、以太坊中以太币的交易、确认原理

3、以太坊中json rpc接口

4、以太币转账与提现原理

5、服务器对接以太坊公链接口,自有服务器存储业务数据,公链存储交易可匿名数据

6、私钥的安全处理

以下是开发的代码示例:

举例下市场上常用的数字货币钱包有:

APP类:kcash、imtokenweb:myEthereumWalletgoogle浏览器插件:metaMask

其中最常用的就是imToken

区块链交易技术概念:

让我们来看看区块链交易是如何以比特币为例进行处理的。为了将一定数量的比特币发送到另一个钱包,您需要以下信息:将资金发送到您的钱包的地址,您想要发送的加密货币数量

接收者的钱包的ID。

每笔交易都使用唯一的机密私人密钥进行签名。一旦付款由发件人签署,它就变为公开可用。交易仍需要确认,以便收款人可以得到这笔钱为了确认交易,有必要生成一个新的链条块。

这些块是通过进行复杂的数学计算来找到唯一的密钥而生成的。创建一个新块需要10分钟,找到该密钥的人获得一定数量的硬币作为奖励。一旦创建了链的新块,就不可能将其从数据库中删除或以某种方式更改信息。因此,区块链交易是最终且不可逆的。

数字货币的三大核心优点:

第一点、数字货币是公平的货币

数字货币没有特定的发行机构,不是由某一国家发行的,仅仅是依靠特定算法产生的,这就意味着无法通过操纵发行数量来操纵数字货币,因此数字货币是一种自由的、非国家的货币。

我们可以看到现在有许多国家是直接认可了虚拟货币,那么有需求,就需要交易的平台。

我们现在许多想搭建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投资者,为什么不能去这些地区搭建交易平台呢?搭建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这不就是一个很好的商机吗?

第二点、数字货币的安全系数更高

纸币的出现虽然方便了我们日常生活中的交易,但是会有被偷盗以及收到的风险。电子货币虽然可以避免这些风险,但是会出现诸如被盗刷、等新的问题。

数字货币则可以避免以上问题。并且将每一笔交易记录在网络上进行广播,是的所有节点都保存全部货币的流通信息,这样任意一个节点在交易之前就可以轻易地发现货币的流通。

第三点、数字货币的交易可以实现匿名交易

由于没有传统银行开户和身份认证的过程,数字货币是纯匿名的。虽然可以根据本地完整的交易记录查询到每个账号的流水信息。

但却无法知道这个账号的主人是谁,同样也没有任何人有能力操纵他人账号上的数字货币,这样很好的保护了使用人的隐私。

如果您也在持有交易数字货币、外汇黄金原油、合约期货:

三、窃取虚拟货币如何定罪

2018年2月10日消息,2017年9月4日,国家七部委发布生效了规制代币发行活动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公告中对于各类代币及“虚拟货币”的性质做出了明确定义: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尽管如此,不能否认的是,各类“虚拟货币”仍然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是持有人的财产的一部分。那么,对此类代币实施的偷窃行为,究竟应当如何认定其行为性质呢?

笔者拟通过一则有关新闻报道及相关案例对此类问题进行探讨,以起到保护“虚拟代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的作用。

偷窃比特币

近日,一则新闻报道称,北京海淀警方破获一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嫌疑人仲某利用自己管理员的权限,修改公司电脑内应用程序,盗取100个比特币,还未来得及销赃,仲某便被警方抓获。目前,仲某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刑事拘留。

从报道中可以看到,对于行为人偷窃比特币的行为警方是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而对其予以刑事拘留的。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指的是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以及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

笔者看来,该罪名在我国《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中,即该罪名保护的法益实质上是我国社会的公共秩序,而并非数字货币持有人的财产利益,实际上否认了数字货币的财产价值,而是仅仅将其作为一种计算机系统中的数据或系统功能而进行保护的。这样的做法笔者认为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首先,我国2013年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提到,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因为其在性质上来看应当属于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通知》中也明确提到,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是作为一种虚拟商品,其背后所具备的财产价值不可忽视。

其次,我国去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尽管只是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不能否认的是这表明了我国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态度。虽然我国尚未有针对数据与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专门法律,但是从民法总则的规定来看,预测未来必然会有相关内容的立法。

最后,从相关案例中我们也能够看到,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的认可。2013年4、5月,刘某预谋成立比特币交易平台,遂招募金某、黄某金(均已判刑)共同组建“比特币”交易平台。期间,刘某、黄某金、金某和被告人贺某除了其他直接盗取客户资金的行为外,还频繁通过变卖客户的比特币来兑现人民币,转走了网站上的120个比特币。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对被告人予以定罪处刑,被告人所转走的比特币也是被纳入了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中的。因此,从司法案例中也可得出国家对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财产属性的认可。

基于以上原因,笔者认为,对于偷窃虚拟货币的行为仅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予以规制,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我们应该正视其背后所隐藏的财产价值,考虑我国《刑法》中侵犯财产犯罪罪名的适用。只有这样才能切实有效保护我国数字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与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