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货币招募中 中国数字货币
一、数字人民币推广员是真的吗
不是真的,“招募数字人民币推广员”是虚假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已核实,“招募数字人民币推广员”等信息均为虚假内容。数字人民币采用“央行-运营机构”双层架构,不存在第三方推广员或高额佣金模式,任何以“月入10万”“推广返佣”为噱头的招募均为诈骗。
不法分子的常见诈骗手段包括通过虚假宣传诱导公众提供个人信息、发展下线,以“兑换返补贴”等噱头骗取资产,还会仿冒APP窃取信息、伪造试点活动链接等,需警惕“拉人头分润”“押金入门”等传销特征。
数字人民币虽有正规推广渠道与活动,但和所谓“推广员”无关。数字人民币APP内有官方拉新活动(路径:头像→活动中心→分享海报),但无佣金返现,仅为用户体验推广。商业银行(如邮储银行、建行)会开展线下宣传活动(如“一元购”“商户设备铺设”),相关岗位需通过银行官方渠道招聘,无“0元加盟”“永久分润”等承诺。
此外,数字人民币为法定货币,不具备炒作属性,切勿相信“兑换贴息”“投资增值”“兑换返补贴”等谎言。下载官方APP请通过手机应用市场或央行官网(www.pbcdci.cn),切勿点击不明链接。如遇可疑信息,可向当地商业银行或央行数字货币研究所咨询核实。
二、窃取虚拟货币如何定罪
2018年2月10日消息,2017年9月4日,国家七部委发布生效了规制代币发行活动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公告中对于各类代币及“虚拟货币”的性质做出了明确定义: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尽管如此,不能否认的是,各类“虚拟货币”仍然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是持有人的财产的一部分。那么,对此类代币实施的偷窃行为,究竟应当如何认定其行为性质呢?
笔者拟通过一则有关新闻报道及相关案例对此类问题进行探讨,以起到保护“虚拟代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的作用。
偷窃比特币
近日,一则新闻报道称,北京海淀警方破获一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嫌疑人仲某利用自己管理员的权限,修改公司电脑内应用程序,盗取100个比特币,还未来得及销赃,仲某便被警方抓获。目前,仲某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刑事拘留。
从报道中可以看到,对于行为人偷窃比特币的行为警方是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而对其予以刑事拘留的。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指的是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以及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
笔者看来,该罪名在我国《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中,即该罪名保护的法益实质上是我国社会的公共秩序,而并非数字货币持有人的财产利益,实际上否认了数字货币的财产价值,而是仅仅将其作为一种计算机系统中的数据或系统功能而进行保护的。这样的做法笔者认为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首先,我国2013年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提到,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因为其在性质上来看应当属于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通知》中也明确提到,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是作为一种虚拟商品,其背后所具备的财产价值不可忽视。
其次,我国去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尽管只是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不能否认的是这表明了我国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态度。虽然我国尚未有针对数据与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专门法律,但是从民法总则的规定来看,预测未来必然会有相关内容的立法。
最后,从相关案例中我们也能够看到,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的认可。2013年4、5月,刘某预谋成立比特币交易平台,遂招募金某、黄某金(均已判刑)共同组建“比特币”交易平台。期间,刘某、黄某金、金某和被告人贺某除了其他直接盗取客户资金的行为外,还频繁通过变卖客户的比特币来兑现人民币,转走了网站上的120个比特币。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对被告人予以定罪处刑,被告人所转走的比特币也是被纳入了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中的。因此,从司法案例中也可得出国家对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财产属性的认可。
基于以上原因,笔者认为,对于偷窃虚拟货币的行为仅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予以规制,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我们应该正视其背后所隐藏的财产价值,考虑我国《刑法》中侵犯财产犯罪罪名的适用。只有这样才能切实有效保护我国数字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与财产。
三、数字人民币推广是骗局吗
数字人民币推广本身不是骗局,它是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数字形态的法定货币,与实物货币1:1兑换,不存在价格波动和炒作空间。但在推广过程中存在一些以“数字人民币”为噱头的欺诈活动。
这些骗局形式多样,比如不法分子冒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名义发布虚假公告,声称“投资数字人民币100万元可返现104万元”“有偿征集数字人民币试点推广员”等;还有传播“数字人民币银行即将挂牌”虚假消息,打着“有偿招募推广”旗号,以“兑换数字人民币返还补贴2%- 5%”为噱头,诱骗公众“兑换”数字人民币;借数字人民币名义虚设“数字货币投资平台”等项目,号称可投资获取高额回报等。
为避免受骗,公众应增强风险意识,不轻易相信虚假宣传和高额回报承诺。使用数字人民币APP要认准官方下载渠道,谨记“四个陷阱”:假冒试点活动开展诈骗、“数字人民币投资交易获取高额回报”、“数字人民币推广有偿招募”、“权威机构来电”等情况均可能是陷阱。同时,政府、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宣传教育和打击力度,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和公众合法权益。